凡是重大决策都应事先让民众知道,搞还是不搞、怎么搞都要让民众参与讨论
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广州、上海等地在一些重大法规、重大决策出台前,通过信息“预公开”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认为,政府不仅要做到决策后的信息公开透明,还应在决策过程中推行信息“预公开”制度,从而实现决策科学民主、预防减少腐败、风险预警的三重目的。
中央“预公开”带了好头
最近一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中央国家机关在食品安全法、新医改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及时公布法律、方案的草案,广泛听取各界群众、专家学者和各级政府的意见建议,认真做了多次修改,取得了良好效果,在“预公开”方面带了好头。
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为例,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草案公布后仅一个月,全国人大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意见参与面较广,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广大消费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各类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业、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所提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33%。他们的很多意见都被吸收进修改方案,包括明确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0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备受争议的免检制度,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一点,起到了增强群众信心、稳定社会情绪的重要作用”,受访专家这样评价。
2009年2月28日,经过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获得高票通过。“正式法律条文中的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等重要内容,都是在四次审议修改过程中逐步完善的”,相关专家告诉本刊记者。
与此类似,2008年10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活动中,各界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发表反馈意见352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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