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贩合法化,“三无”城管应该解散吗? |
2009-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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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刚刚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首日就收到八百多份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新华网北京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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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的即将出台,对于广大流动摊贩这一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他们从此有了“合法”的名分,这个城市有了他们的容身之处,这不仅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提供就业之机,更能增加城市的和谐与人性化。毕竟城市是人的城市,只有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注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城市、和谐城市。
这样的一个局面,不得不让思考城管机构和制度的处境,他们到底应该何去何从?是转型,还是解散?恐怕都难以预料。因为他们的头上都还戴着“三无”的帽子。
一无,“无法律地位”。至少是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法律来支持。从目前的解释而言,城管部门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但从其立法本意,恐怕是指某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本来应当由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不是另外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部门。因此,在我看来,一些地方关于城管部门的设立和执法显然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城市管理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一般法的支撑,在国家也没有成立部委。所以,城管部门的地位比较尴尬,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
二无,“无独立职能”。目前,城管部门的执法权主要来自于一些行政机关的委托,独立职能太少。从目前一些地方的行政处罚来看,主要是如下几项: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主要还是由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来行使的,城管只是一种被委托。即使没有了城管,这些行政处罚照样有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也不一定就降低执法效率。
三无,“无民意基础”。现在有的地方搞城市创建,一些领导追求的是表面的光鲜,追求的是马路上的绝对干净,却往往忽视人的存在、人的幸福感和舒适度,路宽了,楼高了,广场大了,街道上干净了,可老百姓却感到不方便了、不舒适了,有的生活下去都困难。过来城管对小摊小贩的野蛮、粗暴执法,服务意识差、人性化不够,引发了广大民众的极度反感,城管形象在老百姓眼中太差。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一些城管成了少数领导实行“人治”、“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的工具。
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无”问题,这样一个机构,完全可以解散,要么就来个大转型,变成一个服务机构,象社区这些组织一样,专门为市民提供各种服务,不要动不动就是管理,就是执法。
(网友:碧翰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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