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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2009-07-27

■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 ■司法人员滥用刑事和解将追责

  【核心阅读】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今天(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针对合法性的疑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根据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该院规定,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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