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内,35岁的冀建玉按下了鲜红的手印,旁边码放着20捆钱款,每捆1万元。冀建玉的丈夫和3名老乡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他们是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锡山区法院判决这4名农民工的家属获得死亡赔偿共计230余万元,每人从54万至60万不等。23日,死者家属领到了首批到位的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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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城里人和农村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引发社会各界对“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价”高度关切。在高速城镇化的现代社会中,城乡二元的户籍如何进行司法适用?法律如何衡量“同命同价”?如何理解“同命同价”的法理内涵?锡山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法律样式。
一场车祸撕裂四个家庭
1994年,冀建玉的丈夫张德奎离开家乡安徽霍邱县高塘镇,来到上海打工。后来,冀建玉和一双儿女也来到上海,夫妻俩在浦东新区高东镇经营桌球房生意,一家人过着平静的生活。
2008年1月13日晚10时许,张德奎驾车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3名同在上海打工的安徽籍老乡一起搭乘他的车回老家。当晚下着大雪,路面结冰。22时10分,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桥头时,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发现险情的张德奎来不及踩刹车,结果与前车相撞,后面一辆大客车也追尾撞了上来……此次事故先后有6辆汽车连环相撞,张德奎车上的4人全部死亡。
在律师代理下,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在内的13个单位和个人被起诉到事故发生地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此案以4名死者的亲属为主的原告,也达到了15人。
原告方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6万余元。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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