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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鼓励台胞参与涉台文物保护建设 |
200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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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在福建有望受到立法保护。30日,《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出,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福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提升博物馆、纪念馆两岸文化交流功能。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涉台文物。对具有重要涉台文化价值的文物,应当及时评估,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涉台文物相对集中、体现海峡两岸历史关系的村镇、街区,可以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相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应当体现涉台特色,反映两岸历史关系。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去年12月在大陆涉台文物保护工程启动仪式上曾表示,涉台文物保护工程欢迎台湾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有意参与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的台资企业与个人只要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报批即可。 据初步调查统计,福建不可移动的涉台文物有1076处,总量居大陆首位,涉台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已成为福建省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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