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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 最高法院强调“调解优先”化解恩怨
2009-07-31
如果你与他人发生矛盾告上法庭,是调解解决好还是非要让法院判出个一二三来?个人情况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但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地位和作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再次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当前我国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背景下,这种强调和要求富含着深刻而特殊的含义。 避免讼累节省司法资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前不久运用诉前调解,仅用5个工作日妥善化解了一起90名农民工追索报酬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32.8万余元报酬全部到位。 2007年至2008年,通过“诉前和解三种机制”,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化解纠纷17476件,涉及标的7.26亿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尤其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处理难度加大,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大幅度增多的态势更加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长期以来形成的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等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朝阳法院副院长张雯说:“调解和解工作不仅仅是缓解审判压力的一种工作方法,也不单纯是对传统价值的传承发展和政治政策的审慎考虑,而是在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的理念的践行。” 化解恩怨案结事了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受“以和为贵”、“息事宁人”思想的影响,调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就诞生了以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手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调解上升为国家立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院内外对调解的认识出现了一些分歧,再加上调解工作费时费力,需要很大的耐心和精力,一度出现了“重判轻调”倾向。而且业内也一直存在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争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认为,调解不仅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更体现了法官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 “很多案件的执行难和息诉难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不服从裁判、不执行裁判,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没有解开,纠纷引起的不满情绪没有被化解,甚至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见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王胜俊说。 王胜俊认为,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他认为:“调解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也是解决执行难和息诉难的有效途径。” 不片面追求调解率防止不当调解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否意味着审判职能将会弱化呢? 王胜俊在诠释“调解优先”过程中,也一再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 “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王胜俊说,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不能以判压调,以拖促调;也不能不顾办案效果,只求结案了事,草率下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认为,既不能为调而调,也不能为判而判,任何时候都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 “在加强调解的同时,要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沈德咏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部署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时,也指出了不适用调解而应及时做出判决的各种情形:如对于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者使用诉讼技巧意在以调解拖延诉讼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假若勉强调解,一方面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等。尤其是,如果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就是希望法院明辨是非的,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辨法析理,及时裁判。 专家认为,法院在实践中一定要正确认识调解的规律,确实需要调解的,才能运用调解制度解决问题。同时,还建议通过对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改革,实现调判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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