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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行政执法设限:持证上岗、评议考核、执法责任制 |
200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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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且必须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将成为其本人及其领导成员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对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全面规范和监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说:“行政执法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部分执法人员粗暴、野蛮的执法方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建立起行政执法的制度规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李焕新说:“这项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尽可能避免粗暴、野蛮执法行为。” 条例确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将成为领导成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根据评议考核的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可能被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并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 为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需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以及电子邮箱等全面详细的联系方式。 对于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粗暴野蛮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违反条例的行政执法人员,将面临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处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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