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将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为主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
2009-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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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拉萨8月18日电(记者边巴次仁)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西藏将执行《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对西藏境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将实行保护为主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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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制定这项保护办法旨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这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这一保护办法首次明确了野生植物的定义: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西藏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物种。境内仅高等植物就有5000多种,藏东南墨脱、察隅等被誉为天然植物的“博物馆”,林芝地区还保持着原始森林的完整性,包括了北半球从热带到寒带的主要树种。
根据办法,西藏将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为主、积极发展、有偿利用的方针;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
有关人士认为,保护办法的出台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西藏在野生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法规空白,为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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