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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低价烟”,自取其辱!
2009-08-21
  年初伊始,山东省济南市面不见低价烟“影”,上架香烟最便宜也要5元一包。造成这一现状源于去年底,当地烟草局的“限价令”。这份“限价令”施行至今,引起了广大低收入烟民的强烈不满。(8月19日《法制日报》)

  在依法行政已成为一种常识的情况下,我实在想不出济南烟草局强行封杀低价烟,会拿出什么理由。是低价烟会影响济南形象?如果这样想的话,真是打肿脸充胖子了;莫非低价烟焦油含量高,有损身体健康?除非国家有这样的质量监管规定,否则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多管闲事,而且还属违法;莫非作出这样的规定,根本就不需要一个堂皇的理由,公然宣布是创收?真敢如此,那倒是令人“刮目相看”。

  按照常理,香烟的价位越低,销售商的绝对利润越低,价位越高,利润越高。但是,市场经济的法则是法治化和自由化,是在法治前提下的自由。只要市场有需求,只要这种消费需求是合法的,就不应该有任何权力来剥夺这种消费自由。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同,消费目标不同,市场自然会提供多层次的产品以供选择。如果是一个企业,你可以有选择不生产低价烟的自由。烟草局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级管理部门,应该恪守管理职责,只需维护市场公平即可。

  只要有消费者,产品就有市场,只要不是违法的,这样的产品就没有理由消亡。所以,济南烟草局的封杀是肯定要失效的。你不提供低端产品,自然会有其他销售单位提供。如果烟草局利用烟草专卖的特权来强行封杀,那只能会出现别的替代渠道来提供这样的消费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假如低价烟在济南黑市悄然流通的话,那真不知道是法律之耻,还是济南之耻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肖余恨媒体人)(转自新京报,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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