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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干部选任工作和新选任干部都要过民主评议关 |
200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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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都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据了解,四川这次出台的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规定,民主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进行。
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不仅包括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还包括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新任用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新任用的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还包括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领导干部。
办法明确规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督促指导被评议的党委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责成被评议党委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记者杨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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