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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证件将集中保管
2009-08-22
  山西省国家工作人员中登记备案人员今后因私出国(境)将受到严格管理,相关证件要集中保管。这是记者8月20日从省纪委获悉的。8月14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于9月15日前将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关于对山西省国家工作人员中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的通知》中明确,按照中央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通知》要求,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填表如实申报。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登记备案人员的申报情况认真进行核查。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上交证件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拒不上交证件的,要将其名单逐级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出国(境)证件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出具声明,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出国(境)证件,要报签发机关宣布作废,并对有关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以这次集中保管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出国(境)进行认真审核;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要认真审核把关,凡未能提交所在单位及有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或办理。对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出国(境)旅游、私自出国(境)不归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记者刘宇通讯员刘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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