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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将下发意见鼓励基层法院对轻刑犯判缓刑
2009-08-22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探索的对轻微刑事犯罪人实行缓刑预告书制度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近日实地考察高新区法院后,要求在全省推行这项制度,鼓励基层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据介绍,近年来,河南省刑事犯罪判处缓刑率一直维持在两成以上,适用缓刑后重犯的比例不足1%,但在一些地方,对轻微刑事犯罪人判处实刑的重犯率则高达20%,这些重犯者大都有“破罐子破摔”的消极思想。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缓刑预告书制度可以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张立勇在接受采访时说。

据悉,河南省高院草拟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已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近期即可下发。记者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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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缓刑指导意见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应当判处缓刑的情形,规定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未成年人;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中止犯;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胁迫参加犯罪;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应当判处缓刑。

亮点二:具有故意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犯罪,合议庭可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宣告缓刑。

亮点三:对存在不认罪、无悔改表现、主观恶性大等情形的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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