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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建立“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2009-08-22

新华网合肥8月21日专电(记者熊润频)从今年8月起,安徽省马鞍山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无需再缴纳费用,均可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这是该市自2007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新型农民养老保险之后的又一惠民行动。

今年初,马鞍山市整合资源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但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方面仍是空白。为此,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建立“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列为2009年度的民生工程并迅速组织实施。

据介绍,这一制度惠及全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不需缴费。其资金来源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违反计生等政策法律法规,居民妊娠期间所需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分娩期间新生儿所必需的常规诊疗费和药费,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以及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均在支付范围。

据悉,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资金分别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支付。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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