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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内助助纣为虐大肆敛财台州中院原副书记获刑 |
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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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受贿案21日下午在绍兴市宣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人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郭人华的受贿犯罪所得。
郭人华最初一笔受贿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打招呼而收受贿赂人民币2万元。此后,一发不可收。
与眼下好多受贿案相类似,郭人华受贿案中,记者也看到了“贪内助”的影子。郭人华收受的贿赂款中,郭妻蔡某经手收受的款项就达4万元。
如2002年3月份,郭人华对黄岩人蒋见所犯的案件在二审时给予关照。蒋见的长辈为感谢郭人华对蒋见案件的帮忙,于二审判决后不久邀请郭人华夫妇等人去黄岩游玩、吃饭。在黄岩一酒店,将2万元现金送给郭妻蔡某,蔡某予以收受。蔡某将此事告知郭人华,郭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26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史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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