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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前苏联三种主要腐败现象
2009-08-26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一个大国的崛起与崩溃》今日发布。该书认为,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在经济管理干部中的腐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浪费公款和赌博,贪污受贿和权钱交易和贪污和盗用公款。为了遏制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三个方面的严厉打击措施。

  该书指出,新经济政策初期,尽管苏联国家经济形势十分严峻,但是由于转入市场经济以及对干部的权力缺乏监督,在1921年发生了“贪污受贿大规模地蔓延”的现象。这说明,如果市场经济和缺乏监督这两个现象并存,足以产生腐败;从1921年至1926年贪污贿赂案件大幅度下降,这表明:只要党和国家反腐的措施坚决有力,腐败是可以有效地被遏制的;从1924年以后,由于国家对腐败根源认识上的偏差,反腐力度削弱,以及在法制机关的惩处中实行双重原则,导致1926年至1928年腐败案件大幅度回升,由此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党和国家对腐败根源认识是否客观,反腐措施是否坚决有力,将对腐败进程能否遏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不能有特殊公民,对于反腐的成效,其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新经济政策时期,在经济管理干部中的腐败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形式。

  第一,浪费公款和赌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首先是“交通开支巨大”。1923年11月5日,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主席B.B.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文件中指出:“尽管国家经济形势严峻,每一个共产党人应该严肃周密地考虑每一笔开支,从而使每一笔开支用得最经济,但是我们的某些苏维埃经济机关和企业家却不经意地对待一些开支,使开支的数额巨大。特别表现在交通的开支上。几乎每个托拉斯和每个机关的第一件事就是置办汽车,为个别人出行,甚至办理个人的私事而使用。”

  浪费公款还发生在吃、住和医疗等诸方面。1923年10月,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发给州委会和省委会《关于同浪费做斗争》的通告信,列举了“个别负责人的”浪费行为,包括“带赛马私人出行,玩赛马”、“负责人的住宅装修得过于奢华”、“去餐馆花费了过大的开支”、“玩赌博(赛马赌、罗托赌、纸牌赌,等等)”。

  此外,公款浪费还发生在医疗中,当时“在官员中特别普遍的现象是去国外治病,去德国治病,甚至派自己的亲戚陪同”。有些领导干部的家属超期住在疗养院里,浪费国家开支。

  第二,贪污受贿和权钱交易

  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俄国恢复了市场交易,托拉斯的物资供应和销售都通过市场,常常通过私商进行。私商为了得到业务,经常采取贿赂的方式。有的经济领导人舞弊是为自己谋利益。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的1924年2月,在俄共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登记分配部的报告中谈到,有些经济领导人之间拿本部门生产的产品进行“相互服务的交易”。 tujian.org

  也有的利用职权“曲线谋私”,在为家人牟利的基础上满足一己私利。1924年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列举了一系列舞弊的行为。其中之一是“工业银行事件”——银行的首脑克拉斯诺谢科夫用国家的资金创造条件,让自己的兄弟发财,而自己过着放荡的生活。

  第三,贪污和盗用公款

  贪污是经济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几乎在各种机关都有发生。关于贪污和盗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法庭卷宗中反映出来。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合作社的占28.7%,经济机关23.9%,民警机关17.3%,村苏维埃14.2%,苏维埃执委会4.1%,工会3.8%。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其中6698件(30%)涉及盗用公款。俄罗斯学者运用解密档案的研究表明,那些收受贿赂的干部通过破坏法律,在手里集中了巨额原始资本,并大肆挥霍国民财产,实际上威胁了国家的经济安全。根据1920年代苏维埃经济学家的统计,由于他们的挥霍,国家财产的损失达到3.50亿金卢布。

  此外,该书还指出,为了遏制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严厉打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CTO)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1922年10月4日,劳动与国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主动坦白和协助举报贪污受贿”者奖励的法令。

  1922年10月9日,在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通令中,确定了“贪污受贿”的概念,列举了属于“贪污受贿”的行为:①收受生产机关合作者的物资、产品,利用其提供的住宅和利用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定制度以外的运输工具;②在买卖和推销商品时,作为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的中介者参加工商活动;③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地位向有利益关联的个人和机关通报对其有利的关于某些企业与公民信用能力的情报以及通报其出国的情报;④在与国家机关签订合同时,在对工作进行国家验收时,在检查生产及与供货者和承包者进行结算时,接受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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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党内采取了惩治腐败的斗争形式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制舞弊行为的蔓延。1923年11月5日,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①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②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③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责任。

  一经发现腐化分子,俄共党决不手软,坚决将腐化分子开除出党。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至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清除,共计清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人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

  第三,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进行法律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

  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俄共有关部门还积极利用媒体,给受贿者曝光。为了这个目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管理部专门分出一些人,负责监视被发现的受批判者等。

  由于打击措施有力,在短时间内,经济领域反对贪污贿赂的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21年贪污受贿和职务犯罪达到最高峰:贪污贿赂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从1922年到1925年涉案逐年下降,1925年贪污受贿案下降到3942件,职务犯罪下降到7421件。(常红 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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