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去沁阳吧!宋伟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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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了一些政策,出台了一些“红头”文件,创设了很多“法外特权”,如对一些人员提供特殊保护,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对一些群体赋予很多特权,人身、车辆实行免检;对一些企业给予重点呵护,执法机关依法对其检查需要某些政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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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方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其做法却有违法律原则,与法治目标相背离。今天我们对这种现象予以关注,希望各地政府都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贡献。
创设法外特权,这种情况目前并不少见
8月初,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实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并且能主动纠正的,将免于经济处罚。
河南省沁阳市近年来为了招商引资,大力开展“安商、兴商、利商”活动,政府规定凡来此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均可进入“绿色通道”,还规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客商,由市政府颁发“沁阳市荣誉市民证”、“外商车辆通行证”等。持证者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时均可享受特殊服务政策。除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荣誉市民”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持有“外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重大事故外,一般只纠正违章,不扣证、不罚款。
2006年,甘肃省徽县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造成300多人血铅超标,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元凶是该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而这样一个污染大户却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特殊保护。徽县政府曾多次发文要求: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或团体,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其中包括环保部门。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正是该县首批“重点保护企业”之一。
一段时间来,对一些人员、企业赋予特殊权利、加以特别保护的情况还有很多,有的地方还专门出台文件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执法检查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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