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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推进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2009-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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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要求要在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情况下,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意见》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大户经营。
《意见》称,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的,可通过和农户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要在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情况下依法推进。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中不刮风、不评比、不攀比。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对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县级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我省将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还称,要创新丰富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同组(社)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鼓励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承包地,可自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大户经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建设试点。(记者熊德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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