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水利工程质量出问题有关人员终身难脱责 |
2009-08-31 |
|
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担责。
这个《条例》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还首次明确了乡镇对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条例》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水库大坝和水闸未经注册登记投入使用,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擅自移动或破坏水利工程标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是水利工程大省,至2008年底,全省建成各类水利工程40多万座(处),其中水库9783座,占全国水库总数的九分之一。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