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印象中国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未经核准不得用“黑龙江”字样冠名
2009-08-31

新华网哈尔滨8月29日电(记者孙英威)黑龙江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校验,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中如有“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需报省卫生厅核准。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黑龙江省卫生厅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程序,重点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德医风等内容,同时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一篇:青海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务网络平台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广西“十项纪律”:防“大楼盖起来,干部倒
    ·对话首个反贪局三任局长:20年见证中国式反
    ·国务院法制办:编制土地城建等规划须征求公
    ·开放中国拥抱世界(经典中国·辉煌60年)
    ·詹国枢在人民日报社湖南分社成立暨揭牌仪式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就达赖抵台活动发表谈话
    ·人民日报社湖南分社揭牌成立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就达赖抵台活动发表谈话
    ·杨洁篪会见土耳其总理特别代表、国务部长恰
    ·武警宁夏总队小分队下基层慰问官兵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