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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宪法私法化的利弊是非问题”是假问题
2009-08-31
据报,某大学法学院在讨论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时,还讨论了“宪法私法化的利弊是非”。报道写道:“所谓宪法的私法化,是不同于前面提到的宪法司法化的另一个概念,其含义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的直接适用。讨论中从该案引出的另一个宪法学问题就是:宪法私法化是不是宪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宪法私法化到底有什么利弊是非?”对于这个问题,该报道介绍了赞成和反对的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尽管有种种不同,但都认为“宪法是规定政府和人民关系的根本法”。由于讨论涉及如何实事求是地看待宪法和宪法司法适用的问题,须弄明白。对此,我表达如下几点看法。

其一,从来对法律做公法与私法二元化划分的传统法学理论都有一个错误,那就是将宪法划入公法的范围而不是将宪法作为兼具公法、私法特征而地位又高于公法和私法的一个单独的类别。对这一点,我一直持这样的观点:从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其他全部法律的立法依据这个事实或客观要求来看,宪法实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缩影,其中不仅微缩着公法的内容,也微缩着私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其二,宪法是划分全部法定之“权”的根本法,它不仅要调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政府和公民关系”的法律表现),还要调整权利与权利的关系(作为公民等个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是这样看问题,我们使用的宪法概念就会是残缺不全的,没法充分反映宪法的基本属性。仅仅将宪法看作是“规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根本法”,不仅将以私法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权利关系排斥到了宪法之外,也将以权力——权力关系这种公法内容排斥到了宪法之外。而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又都无不包含权利——权利关系和权力——权力关系的内容。我们的宪法观应该反映这种实际,而反映实际也就不能不承认宪法本身就微缩着一国法律体系中的私法和公法两部分内容。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其三,宪法既然是公法和私法的共同基础,微缩着一国法律体系中私法和公法两者的内容,那么,不论直接还是间接适用宪法的过程,就同时既是将宪法作为私法运用、又是将宪法作为公法运用的过程。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既然如此,也就没有必要特别地讨论“宪法私法化的利弊是非问题”,也不存在什么赞成宪法私法化还是反对宪法司法化的选择余地。这类问题纯粹是误解宪法的产物,是假问题。(上海 童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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