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治安立法50年:从“条例”到“法” |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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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制作发行了一些图册,用漫画形式宣传相关规定。图为辽宁画报社发行的一本漫画图册。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新中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1957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环视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大多数国家几乎没有直接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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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叫“条例”实际上是“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我国第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如果仅仅从名称上看,很多人会以为从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条例”到“法”的“升格”,其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
“这是一个误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李春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对法律名称尚未进行严格的分类规范,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称“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的也称为“条例”,但就法律规范的位价而言,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虽然叫“条例”实际上是“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
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为当时对“法”和“条例”没有明确的区分,用的是“条例”。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尽管当时对“条例”和“法”已有区别,但仍沿用“条例”名称。“这是本着尊重历史、适应现实的原则,以便群众更好地适应法律。”李春华告诉记者。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更名为“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其形式规范更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突出了法律的本质,不存在所谓的“升格”。
艰难的起草,轻易的通过
公安部消防局原局长、武警少将刘式浦参与起草了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他向记者讲述了法律通过的一个片段。
1954年,刘式浦从撤并的华北公安局来到公安部工作,先在治安局农村治安处工作,1955年又到与农村治安处合并的治安处工作。“一个处室就是一间大屋子,我参加起草了《无线电管理办法》、《自卫枪支管理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起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刘式浦回忆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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