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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
2009-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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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经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北京市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庆祝活动筹委会)批准,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活动标志)即日起向社会公布。现就标志使用规定如下:
1.活动标志的所有权属于北京市庆祝活动筹委会。
2.未经北京市庆祝活动筹委会(或其指定工作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本活动标志。
3.经北京市庆祝活动筹委会(或其指定工作部门)批准后,相关部门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活动标志,使用时应保持活动标志的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4.活动标志主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举行的各项庆祝活动中的设施、设备、新闻报道、道具、用品、纪念品以及各类证件、请柬、门票等。
5.被授权使用单位应当在庆祝活动的设施、设备、新闻报道、道具、用品、纪念品以及各类证件、请柬、门票等适当位置使用活动标志。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图案
首都国庆60周年北京市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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