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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实施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批捕改革 |
200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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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通过在广安市施行职务案件上提一级批捕一年多的成功试点后,四川省于今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这一改革。
“近年来,职务犯罪现象逐年加重,特别是偏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省内此类案件中大案率占65%左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在会上表示。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程序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逮捕的程序与方式的变化,还有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信息化条件下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问题。
改革实施之后,基层的检察院将不具备批准逮捕的权利,而是要将逮捕意见上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待批。
新的办法规定,职务犯罪一旦经过侦查部门立案,就要立即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已被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下级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后3-7日内作出是否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在对于重大典型、确有逮捕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附条件逮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指出,此办法的实施,真正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逮捕的分离,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以及以证据为核心的意识明显增强。大大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嫌疑人羁押率。省级以下的检查院将批捕权交与上一级之后,在很大程度上断绝了地方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干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检查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陈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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