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就《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 |
200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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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4日,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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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其理由是什么?
答: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问:《规定》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不是意味着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不对该院报捕案件进行审查?
答: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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