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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3户家庭出租经适房被责成退房 |
200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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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昨晚通报,市住房保障办最近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程富强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市住房保障办经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这4户家庭进行处理。
据悉,市住房保障办正在调查核实程富强等3户家庭提供的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资料,对协助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保障办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办负责人表示,今后凡发现将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将所承租的新社区住宅转租、转借的情况,发现一宗处理一宗,绝不手软。举报电话83192727,来信请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编510030,也可通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上信箱”举报,网址http://www.laho.gov.cn/wsxx/wsxx.jsp。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经研究决定:
○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富强等3户家庭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情况属实,责成程富强等3户家庭立即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市住房保障办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程富强等3户家庭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市住房保障办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周家钿家庭在租赁期内,将承租的新社区住宅转租,情况属实,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办立即解除与周家钿家庭的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新社区住房,并将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追收市场租金与成本租金的差额。(记者赖伟行通讯员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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