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从热词到写进法律 |
200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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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时期的北京地铁。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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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的冰雪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法》面临考验。
2003年春天,“非典”肆虐。
也就是从这个春天开始,“突发事件”这一名词迅速流行。
如果说是“非典”这起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让“突发事件”这四个字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那么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让这四个字融入了老百姓的生活。
“突发事件”从流行名词到写进法律,四年时间,个中曲折,值得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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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紧急状态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回忆说,他参与草案的起草要回溯到2003年“非典”期间。
“当时在着手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工作,有人提议是否出台一个有关的法律。”
提议暂时搁浅,原因是由于当时的宪法并没有这方面的提法。
转机来自2004年修宪。2004年现行宪法在第四次修改时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这为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从这个时候起,专家们便着手起草《紧急状态法》的专家建议稿。
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将自己牵头写出的专家建议稿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与莫于川同时进行草案起草的,还有几个相关的研究机构和政府单位。
莫纪宏告诉记者,国务院法制办委托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来专门起草专家建议稿。当时,专家起草建议稿的热情很高,很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独立起草了草案,“最后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大概有十几部草案”。后来,“由于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专家建议稿类型和数量太多,而专家建议稿中的内容理论化倾向太明显,不能直接作为底稿使用,因此,又成立了以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为组长的起草小组。”
而在同年12月,起草小组已经讨论通过的草稿并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原因在于名称问题。据莫纪宏回忆,起草小组认为不宜在和平时期轻易使用“紧急状态”,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就突出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法律的名称还一度修改为《紧急状态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最后经国务院领导同志确定,定名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这一个立法转向,源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对记者说,“紧急状态”是一种极端的社会危机状态。它的法律标志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民主决策体制的运行发生严重障碍,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和剥夺,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很小。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局部的、不至于达到极端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有效利用立法资源的角度,优先制定一部行政法意义上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应对这些频繁发生的局部突发事件的法律能力,比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更为迫切。”
在最后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对于“紧急状态”,只在该法第六十九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前前后后
行近两年,2006年6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会上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在着手研究起草工作过程中,起草领导小组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日等十几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举办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并多次赴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先后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和草案,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等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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