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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死刑案”罪当几何
2009-09-09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题:“醉酒驾车死刑案”罪当几何

记者杨维汉、隋笑飞

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审都被判为死刑的案件,终审判决却都是“无期徒刑”,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详解了其中缘由。

醉酒驾车犯罪应当严惩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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