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负责人详解职务犯罪批捕提级如何保证时限 |
200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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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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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谈及规定的出台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去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符合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他说:“这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规定将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哪些具体变化?就相关问题,这位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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