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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学校收费实行校长公告制度
2009-09-08

新华网福州9月7日电(记者孟昭丽)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福建在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在校内醒目位置榜文公示。

福建省教育厅介绍,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

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还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班级或年级临时组织活动的服务性代收款项,要报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示收费内容和金额,防止以代收代办名义乱收费。此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批准收取的教材费等代办费项目的,学校财务部门都要开具正式票据发放给每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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