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城管聘用人员无权开罚单 |
200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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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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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对此,广州城管局局长李廷贵表示,《条例》施行后,在不影响交通出行、市容市貌以及市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允许流动商贩在划定时间和划定路段设摊摆卖。
对违规小摊小贩,《条例》规定禁止城管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城管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这意味着除了正式在编的3196名城管,其余协管员只能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报告问题,但决不能查扣流动商贩的物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记者马远琼 实习生陈健怡)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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