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住宿结算时间不能只破不立 |
200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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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发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9月4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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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无疑是旅游饭店业反垄断取得的一个胜利。不过更换的条款并未对收费时间节点作出规定,而是要求饭店须向旅客明示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恐怕并不能令消费者在退房时间上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
笔者以为,在删去“12点退房”规定的同时,还应明确新的住宿时间结算办法,而新的住宿时间结算办法显然应将24小时作为一个住宿时间结算节点。因为一天等于24小时,将24小时作为一个住宿时间结算节点,于消费者、于饭店都公平合理。公平交易是基本商业准则,既然将24小时作为一个住宿时间结算节点于交易双方均属公平,那么行业规范明确这一住宿时间结算办法,也就是维护公平交易基本商业准则提出的要求。另外,旅客在与旅游饭店交易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关规范应从维护弱者权益出发对消费者作出倾斜性规定。(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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