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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段每集电视剧插播广告不得超过1分钟 |
200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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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日前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办法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时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白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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