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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
2009-09-22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农资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对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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