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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干部决策失误致重大突发事件将问责
2009-09-25
  记者从今天(23日)召开的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我省拟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规定,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确定应急场所、储备应急物资、建立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宣传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为防止和减少行政决策失误引发突发事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民主、科学、依法决策,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还强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以及信访、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案件。

  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办法(草案)》明确将对4种情形进行问责:因行政决策严重失误,导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施行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重大突发事件的;因处置突发性事件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黄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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