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9月26日电(记者林艳兴)江西省财政厅、卫生厅日前出台《江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办法规定,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20%财政补助经费,第一年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免去院长职务。
今年起,江西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在县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助,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财政全额保障。为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激励乡镇卫生事业更好地发展,江西省对乡镇卫生院实施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这个办法要求,乡镇卫生院要为各岗位确定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档次,真正实现乡镇卫生院由重视医疗服务,向重视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员补助向按服务效果付费转变。
办法还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给予院长奖励;职工绩效考核分月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作为上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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