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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对有偿家教问题进行立法听证
2009-11-03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等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根据日前发布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

  有偿家教该不该立法禁止引起广泛争议,此次立法听证会吸引了近百人报名参加,既有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校长,也有基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最终确定了12名立法听证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参加。

  济南市第六十八中学教师姚慧源认为,当今社会上极少一部分教师动员甚至强迫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这种行为有损教师形象,甚至影响到教师正常教育教学,从这一点讲应该禁止。但由于选拔性考试的存在,家长们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智力投资”。同时,部分教师由于受收入水平所限,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不耽误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有能力和充裕的时间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有需求、有市场是有偿家教存在的主要原因。

  山东聊城大学教授李剑萍认为,应明确界定“有偿家教”,细化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建议增加“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制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采访发现,社会各界的意见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对有偿家教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有偿家教的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个人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实践中难以界定、监管和取证,立法仅作原则要求即可;还有意见认为对待有偿家教不可一刀切,应当区别对待:立法上禁止有偿家教和兼职补习活动,应当仅仅针对本校所教授的学生或本校学生,针对其他学生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兼职补习活动,由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作出规定,为学校自主、自治管理提供一定的空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曰臣介绍,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山东省人大法工委将认真分析研究,写出听证报告,提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为下次审议的重要参考。(记者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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