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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保护媒体采访权干扰媒体监督将追责
2009-11-03
  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标志着昆明市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媒体的正常采访权。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规定”中就包括“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特别在新闻媒体监督条款上,增加了“有权”两字,进一步确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据悉,该《条例(草案)》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记者冯丽俐实习生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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