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11月25日《新快报》)
在“裸官”外逃逐年递增的背景之下,“裸体官员”现象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裸官”携巨款外逃已非个案,不仅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也增加了收缴赃款与反腐工作的难度。据商务部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这些贪官转移财产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而且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没有好的对策。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反腐工作的一个空白。
事实上,“裸官”外逃祸害并不在于职位的高低,而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中仍然缺乏一个对官员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广泛的监督,定期公示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大部分贪官的外逃计划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经历一段时间。试想,假如能够实行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财产公示制度,让公众一起来广泛地参与监督官员。及时了解掌握官员的基本情况,“裸体官员”还能那么顺利的外逃吗?
“裸官”外逃归根结底,还是现行法制的缺失和无力,还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缺失,还是暗箱操作下的权力腐败。说到底,是一个如何约束权力,促进群体监督,保证公民或公民群体亲身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的问题。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难以出台建立正是其关键所在。
邓小平在提及干部腐化弊端时曾说,这些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与其在贪官外逃后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国外引渡去交涉,为什么不事先就完善现有体制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实行财产公示制度和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呢?(孙显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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