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旁人眼中,以下两起官司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对于法律公益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公益”来说,却是意义非凡。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9年7月6日,中华法律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
9月1日,同样由中华法律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结案。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法律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当庭撤诉。
这两个案例之前,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先生进行了独家专访。
社团组织应能参与公益诉讼
中国青年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平时是通过哪些渠道参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吕克勤: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4月组建的,当初组建的目标是协助政府和国家实现环境保护。在这个方面,我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来实现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种是督察的方式,第二是提供法律援助,第三个渠道是通过协调政府来化解矛盾、解决困难,第四就是我们探索新的道路,环境公益诉讼。 [1] [2] [3] [4] [5] [6] [7]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