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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2011-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LvShi]执业[ZhiYe]许可
    第三章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
    第四章 律师[LvShi]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LvShi]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LvShi]制度,规范律师[LvShi]执业[ZhiYe]行为,保障律师[LvShi]依法执业[ZhiYe],发挥律师[LvShi]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LvShi],是指依法取得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接受委托或者[HuoZhe]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ZhiYe]人员。
    律师[LvShi]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LvShi]执业[ZhiYe]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LvShi]职业道德和执业[ZhiYe]纪律。
    律师[LvShi]执业[ZhiYe]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LvShi]执业[ZhiYe]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LvShi]依法执业[ZhiYe]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LvShi]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LvShi]、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和律师[LvShi]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LvShi]执业[ZhiYe]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LvShi]执业[ZhiYe],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LvShi]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LvShi]执业[ZhiYe]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LvShi]执业[ZhiYe],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LvShi]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LvShi]执业[ZhiYe]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LvShi]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ZhiYe]的决定。准予执业[ZhiYe]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不准予执业[ZhiYe]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HuoZhe]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HuoZhe]被吊销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HuoZhe]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LvShi]执业[ZhiYe]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ZhiYe]。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ZhiYe]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ZhiYe]人员的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ZhiYe]的。
    第十条 律师[LvShi]只能在一个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律师[LvShi]变更执业[ZhiYe]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律师[LvShi]执业[ZhiYe]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ZhiYe]律师[LvShi]。
    律师[LvShi]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HuoZhe]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LvShi]执业[ZhiYe]。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LvShi]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HuoZhe]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

    第十四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是律师[LvShi]的执业[ZhiYe]机构。设立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LvShi];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ZhiYe]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ZhiYe]处罚的律师[LvShi];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ZhiYe]经历的律师[LvShi]。
    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HuoZhe]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ZhiYe]经历的律师[LvShi]。设立人对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LvShi]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ZhiYe]律师[LvShi]的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依法自主开展律师[LvShi]业务,以该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终止的,由颁发执业[ZhiYe]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执业[ZhiYe]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建立健全执业[ZhiYe]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LvShi]在执业[ZhiYe]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ZhiYe]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ZhiYe]情况报告和律师[LvShi]执业[ZhiYe]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LvShi]承办业务,由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和律师[LvShi]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和律师[LvShi]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律师[LvShi]或者[HuoZhe]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LvShi]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LvShi]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HuoZhe]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HuoZhe]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LvShi]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HuoZhe]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LvShi]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HuoZhe]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LvShi]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HuoZhe]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LvShi]为其继续辩护或者[HuoZhe]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LvShi]担任辩护人或者[HuoZhe]代理人。
    律师[LvShi]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HuoZhe]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LvShi]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HuoZhe]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LvShi]有权拒绝辩护或者[HuoZhe]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HuoZhe]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LvShi]凭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证明和委托书或者[HuoZhe]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LvShi]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LvShi]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LvShi]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LvShi]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HuoZhe]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LvShi]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和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HuoZhe]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LvShi]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HuoZhe]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HuoZhe]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LvShi]在执业[ZhiYe]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LvShi]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LvShi]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LvShi]的家属、所在的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以及所属的律师[LvShi]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LvShi]应当保守在执业[ZhiYe]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LvShi]对在执业[ZhiYe]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HuoZhe]其他人准备或者[HuoZhe]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LvShi]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HuoZhe]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LvShi]在执业[ZhiYe]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HuoZhe]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HuoZhe]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HuoZhe]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HuoZhe]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HuoZhe]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HuoZhe]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LvShi],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HuoZhe]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LvShi]、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LvShi]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LvShi]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LvShi]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LvShi]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LvShi]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LvShi]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LvShi]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LvShi]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LvShi]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LvShi]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LvShi]、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LvShi]协会。加入地方律师[LvShi]协会的律师[LvShi]、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同时是全国律师[LvShi]协会的会员。
    律师[LvShi]协会会员享有律师[LvShi]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LvShi]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LvShi]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LvShi]依法执业[ZhiYe],维护律师[LvShi]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LvShi]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LvShi]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ZhiYe]纪律教育,对律师[LvShi]的执业[ZhiYe]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LvShi]执业[ZhiYe]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LvShi]、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LvShi]的投诉或者[HuoZhe]举报,调解律师[LvShi]执业[ZhiYe]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LvShi]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LvShi]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LvShi]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LvShi]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ZhiYe]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HuoZhe]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HuoZhe]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LvShi]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ZhiYe]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HuoZhe]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HuoZhe]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HuoZhe]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HuoZhe]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LvShi]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ZhiYe]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HuoZhe]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HuoZhe]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HuoZhe]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HuoZhe]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HuoZhe]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HuoZhe]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LvShi]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律师[LvShi]或者[HuoZhe]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HuoZhe]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LvShi]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HuoZhe]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LvShi]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HuoZhe]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ZhiYe]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ZhiYe]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ZhiYe]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
    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执业[ZhiYe]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LvShi]和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执业[ZhiYe]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LvShi]和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ZhiYe]处罚的律师[LvShi],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LvShi]违法执业[ZhiYe]或者[HuoZhe]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承担赔偿责任。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HuoZhe]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LvShi]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LvShi]执业[ZhiYe]证书的人员以律师[LvShi]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ZhiYe],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LvShi],其律师[LvShi]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LvShi]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LvShi]事务所[ShiWuSuo]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LvShi]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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