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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11-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XiaoFang]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XiaoFang]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XiaoFang]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HuoZai]预防
    第三章 消防[XiaoFang]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HuoZai]和减少火灾[HuoZai]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AnQuan],维护公共安全[AnQuan],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XiaoFang]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XiaoFang]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XiaoFang]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XiaoFang]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消防[XiaoFang]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XiaoFang]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XiaoFang]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XiaoFang]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XiaoFang]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XiaoFang]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XiaoFang]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XiaoFang]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保护消防[XiaoFang]设施、预防火灾[HuoZai]、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YingDang]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加强消防[XiaoFang]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YingDang]将消防[XiaoFang]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YingDang]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YingDang]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YingDang]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XiaoFang]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XiaoFang]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XiaoFang]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XiaoFang]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HuoZai]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包括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布局、消防[XiaoFang]站、消防[XiaoFang]供水、消防[XiaoFang]通信、消防[XiaoFang]车通道、消防[XiaoFang]装备等内容的消防[XiaoFang]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布局不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的,应当[YingDang]调整、完善;公共消防[XiaoFang]设施、消防[XiaoFang]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YingDang]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XiaoFang]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XiaoFang]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XiaoFang]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将消防[XiaoFang]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YingDang]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YingDang]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XiaoFang]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YingDang]向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申请消防[XiaoFang]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YingDang]报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YingDang]进行消防[XiaoFang]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XiaoFang]验收或者消防[XiaoFang]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YingDang]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消防[XiaoFang]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YingDang]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申请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未经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YingDang]履行下列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职责:
    (一)落实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制度、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XiaoFang]设施、器材,设置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XiaoFang]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YingDang]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AnQuan]出口、消防[XiaoFang]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HuoZai]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XiaoFang]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将发生火灾[HuoZai]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HuoZai]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重点单位除应当[YingDang]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YingDang]履行下列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职责:
    (一)确定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XiaoFang]档案,确定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培训,定期组织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培训和消防[XiaoFang]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YingDang]明确各方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AnQuan]出口、建筑消防[XiaoFang]设施和消防[XiaoFang]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YingDang]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XiaoFang]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YingDang]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AnQuan]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YingDang]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YingDang]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AnQuan]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分工,确定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管理人员,保持消防[XiaoFang]设施和消防[XiaoFang]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AnQuan]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XiaoFang]车通道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HuoZai]、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YingDang]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措施;作业人员应当[YingDang]遵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HuoZai]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XiaoFang]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YingDang]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YingDang]设置在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AnQuan]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XiaoFang]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XiaoFang]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XiaoFang]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XiaoFang]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XiaoFang]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XiaoFang]产品,应当[YingDang]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XiaoFang]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XiaoFang]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YingDang]按照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YingDang]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XiaoFang]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AnQuan]出口、消防[XiaoFang]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XiaoFang]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YingDang]保持消防[XiaoFang]供水、消防[XiaoFang]通信、消防[XiaoFang]车通道等公共消防[XiaoFang]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XiaoFang]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对农村消防[XiaoFang]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XiaoFang]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HuoZai]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YingDang]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XiaoFang]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YingDang]确定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AnQuan]公约,进行防火安全[AnQuan]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HuoZai]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HuoZai]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XiaoFang]产品质量认证、消防[XiaoFang]设施检测、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监测等消防[XiaoFang]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YingDang]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XiaoFang]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XiaoFang]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加强消防[XiaoFang]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XiaoFang]组织,加强消防[XiaoFang]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HuoZai]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XiaoFang]队、专职消防[XiaoFang]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XiaoFang]装备,承担火灾[HuoZai]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XiaoFang]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XiaoFang]队、志愿消防[XiaoFang]队,承担火灾[HuoZai]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XiaoFang]队、专职消防[XiaoFang]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XiaoFang]队、专职消防[XiaoFang]队应当[YingDang]充分发挥火灾[HuoZai]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HuoZai]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YingDang]建立单位专职消防[XiaoFang]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HuoZai]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HuoZai]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XiaoFang]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XiaoFang]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XiaoFang]队的建立,应当[YingDang]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XiaoFang]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XiaoFang]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XiaoFang]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对专职消防[XiaoFang]队、志愿消防[XiaoFang]队等消防[XiaoFang]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HuoZai]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XiaoFang]队参加火灾[HuoZai]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HuoZai]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HuoZai]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HuoZai]都应当[YingDang]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YingDang]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HuoZai],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YingDang]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HuoZai],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YingDang]给予支援。
    消防[XiaoFang]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HuoZai]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HuoZai]。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HuoZai]现场扑救,应当[YingDang]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AnQuan]。
    火灾[HuoZai]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HuoZai]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HuoZai]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HuoZai]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XiaoFang]队、专职消防[XiaoFang]队参加火灾[HuoZai]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XiaoFang]车、消防[XiaoFang]艇前往执行火灾[HuoZai]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AnQuan]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YingDang]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YingDang]保证消防[XiaoFang]车、消防[XiaoFang]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HuoZai]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XiaoFang]人员和调集的消防[XiaoFang]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YingDang]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XiaoFang]车、消防[XiaoFang]艇以及消防[XiaoFang]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XiaoFang]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XiaoFang]队、专职消防[XiaoFang]队扑救火灾[HuoZai]、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XiaoFang]队、志愿消防[XiaoFang]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HuoZai]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HuoZai]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HuoZai]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HuoZai]现场,负责调查火灾[HuoZai]原因,统计火灾[HuoZai]损失。
    火灾[HuoZai]扑灭后,发生火灾[HuoZai]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YingDang]按照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HuoZai]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根据火灾[HuoZai]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HuoZai]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HuoZai]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落实消防[XiaoFang]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HuoZai]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XiaoFang]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XiaoFang]监督检查、开展消防[XiaoFang]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XiaoFang]监督检查,应当[YingDang]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在消防[XiaoFang]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HuoZai]隐患的,应当[YingDang]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AnQuan]的,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应当[YingDang]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在消防[XiaoFang]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布局、公共消防[XiaoFang]设施不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AnQuan]的重大火灾[HuoZai]隐患的,应当[YingDang]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YingDang]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消防[XiaoFang]验收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消防[XiaoFang]验收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消防[XiaoFang]验收和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XiaoFang]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XiaoFang]技术服务机构、消防[XiaoFang]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YingDang]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YingDang]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YingDang]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XiaoFang]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YingDang]进行消防[XiaoFang]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XiaoFang]验收或者消防[XiaoFang]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XiaoFang]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XiaoFang]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XiaoFang]设计文件和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XiaoFang]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XiaoFang]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XiaoFang]设施、器材或者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XiaoFang]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AnQuan]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AnQuan]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XiaoFang]车通道,妨碍消防[XiaoFang]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HuoZai]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AnQuan]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XiaoFang]车、消防[XiaoFang]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HuoZai]、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HuoZai]的;
    (三)在火灾[HuoZai]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HuoZai]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HuoZai]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HuoZai]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XiaoFang]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XiaoFang]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XiaoFang]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XiaoFang]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YingDang]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XiaoFang]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XiaoFang]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YingDang]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XiaoFang]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HuoZai],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XiaoFang]产品质量认证、消防[XiaoFang]设施检测等消防[XiaoFang]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需要传唤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YingDang]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XiaoFang]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要求的消防[XiaoFang]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XiaoFang]验收合格、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XiaoFang]设计审核、消防[XiaoFang]验收、消防[XiaoFang]安全[AnQuan]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HuoZai]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XiaoFang]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XiaoFang]技术服务机构、消防[XiaoFang]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XiaoFang]车、消防[XiaoFang]艇以及消防[XiaoFang]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XiaoFang]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XiaoFang]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XiaoFang]设施,是指火灾[HuoZai]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AnQuan]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XiaoFang]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HuoZai]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HuoZai]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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