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政策法规 > 法律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号)
2011-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ZhongCai]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ZhongCai]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ZhongCai]
    第一节 仲裁[ZhongCai]委员会和仲裁[ZhongCai]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ZhongCai]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NongCun]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ZhongCai],适用本法。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TuDi]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申请仲裁[ZhongCai],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ZhongCai],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ZhongCai]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ZhongCai]庭对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ZhongCai]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ZhongCai]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ZhongCai]员签名,加盖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ZhongCai]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ZhongCai]

第一节 仲裁[ZhongCai]委员会和仲裁[ZhongCai]员

   第十二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NongCun]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ZhongCai]员;
    (二)受理仲裁[ZhongCai]申请;
    (三)监督仲裁[ZhongCai]活动。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ZhongCai]员。
    仲裁[ZhongCai]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对仲裁[ZhongCai]员进行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ZhongCai]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ZhongCai]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ZhongCai]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章程和仲裁[ZhongCai]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ZhongCai]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ZhongCai]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ZhongCai]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仲裁[ZhongCai]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ZhongCai]。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ZhongCai]。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ZhongCai],或者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ZhongCai]。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ZhongCai]。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仲裁[ZhongCai]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ZhongCai]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ZhongCai],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TuDi]所在地的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递交仲裁[ZhongCai]申请书。仲裁[ZhongCai]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ZhongCai]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ZhongCai]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对仲裁[ZhongCai]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ZhongCai]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ZhongCai]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ZhongCai]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ZhongCai]规则和仲裁[ZhongCai]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ZhongCai]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ZhongCai]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ZhongCai]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ZhongCai]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ZhongCai]申请书副本、仲裁[ZhongCai]规则和仲裁[ZhongCai]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ZhongCai]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ZhongCai]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ZhongCai]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ZhongCai]庭由三名仲裁[ZhongCai]员组成,首席仲裁[ZhongCai]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ZhongCai]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ZhongCai]员仲裁[ZhongCai]。仲裁[ZhongCai]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自仲裁[ZhongCai]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ZhongCai]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ZhongCai]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ZhongCai];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ZhongCai]员是否回避,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ZhongCai]员时,由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ZhongCai]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ZhongCai]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仲裁[ZhongCai]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TuDi]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ZhongCai]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ZhongCai]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ZhongCai]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ZhongCai]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ZhongCai]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ZhongCai]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ZhongCai]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ZhongCai]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ZhongCai]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ZhongCai]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ZhongCai]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ZhongCai]庭应当终止仲裁[ZhongCai]。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ZhongCai]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ZhongCai]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ZhongCai]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ZhongCai]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ZhongCai]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ZhongCai]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ZhongCai]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ZhongCai]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ZhongCai]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ZhongCai]庭应当依照仲裁[ZhongCai]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ZhongCai]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ZhongCai]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ZhongCai]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ZhongCai]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ZhongCai]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ZhongCai]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ZhongCai]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ZhongCai]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ZhongCai]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ZhongCai]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ZhongCai]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ZhongCai]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ZhongCai]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ZhongCai]员签名,加盖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印章。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ZhongCai]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ZhongCai]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ZhongCai]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ZhongCai]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ZhongCai]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NongCun]土地[TuDi],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TuDi]。
   第五十一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仲裁[ZhongCai]规则和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仲裁[ZhongCai]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NongCun]土地[TuDi]承包经营纠纷仲裁[ZhongCai]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ZhongCai]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二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主席令第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席令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