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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办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XuanJu]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DaiBiao]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XuanJu]单位      第五章 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XuanJu]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DaiBiao]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XuanJu]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XuanJu]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XuanJu]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XuanJu]工作,其他各级选举[XuanJu]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XuanJu]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XuanJu]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XuanJu]。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XuanJu]有困难的,经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XuanJu]。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DaiBiao],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XuanJu]。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XuanJu]权和被选举[XuanJu]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XuanJu]权和被选举[XuanJu]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XuanJu]权利的,经选举[XuanJu]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XuanJu]。  第二章 选举[XuanJu]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XuanJu]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XuanJu]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受上级选举[XuanJu]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XuanJu]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XuanJu]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XuanJu]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XuanJu]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XuanJu],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资格;      (二)确定选举[XuanJu]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XuanJu];      (五)确定选举[XuanJu]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名单;       (六)主持本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接受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辞职。       第十一条 选举[XuanJu]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XuanJu]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XuanJu]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代表[DaiBiao]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委员会分配。       第十四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XuanJu]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XuanJu]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XuanJu]县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XuanJu]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XuanJu]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DaiBiao]划分。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产生。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由下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XuanJu]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XuanJu]产生。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由选举[XuanJu]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章 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XuanJu]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DaiBiao]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DaiBiao]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应当向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通报。       第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实行差额选举[XuanJu],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DaiBiao]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XuanJu]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DaiBiao]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DaiBiao]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XuanJu]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由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XuanJu]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XuanJu]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在选举[XuanJu]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时,提名、酝酿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全体代表[DaiBiao]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XuanJu]。如果所提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DaiBiao]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XuanJu]。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在选举[XuanJu]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时,代表[DaiBiao]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      第二十二条 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情况。直接选举[XuanJu]时,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DaiBiao]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DaiBiao]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XuanJu]日必须停止对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介绍。  第六章 选举[XuanJu]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XuanJu]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XuanJu],或者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XuanJu]。驻地分散或者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XuanJu]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XuanJu]委员会主持。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的投票选举[XuanJu],由选举[XuanJu]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XuanJu]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XuanJu]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XuanJu]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XuanJu]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XuanJu]人对代表[DaiBiao]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XuanJu]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DaiBiao]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DaiBiao]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选举[XuanJu]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XuanJu]有效。代表[DaiBiao]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举[XuanJu]时,代表[DaiBiao]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DaiBiao]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DaiBiao]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DaiBiao]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DaiBiao]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XuanJu]。另行选举[XuanJu]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XuanJu]县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时,代表[DaiBiao]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在另行选举[XuanJu]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时,代表[DaiBiao]候选人获得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全体代表[DaiBiao]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一条 选举[XuanJu]结果由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章 对代表[DaiBiao]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受选民和原选举[XuanJu]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XuanJu]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DaiBiao]。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XuanJu]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DaiBiao]有权在军人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旅、团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DaiBiao]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旅、团级选举[XuanJu]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四条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XuanJu]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DaiBiao]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第三十五条 罢免代表[DaiBiao]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由各该级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过半数的代表[DaiBiao]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可以向原选举[XuanJu]单位的选举[XuanJu]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XuanJu]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或者军人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备案。       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XuanJu]委员会可以接受各该级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辞职。选举[XuanJu]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辞职后,应当及时通报选举[XuanJu]产生该代表[DaiBiao]的军人代表[DaiBiao]大会的代表[DaiBiao],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XuanJu]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代表[DaiBiao]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XuanJu]单位补选。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DaiBiao]大会代表[DaiBiao],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DaiBiao]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DaiBiao]时,代表[DaiBiao]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DaiBiao]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DaiBiao]的名额相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的选举[XuanJu]经费,由军费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