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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不公开的刑法内容让人目瞪口呆
2009-03-23

苏联1922年刑事诉讼法典赏析
 
一直觉得这个曾在中国实施过的法律条文蛮恐怖的。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所谓的“族”,就是夷灭三族的意思。我今天要干的,就是那夷灭三族的勾当。
 
来探讨一下1922年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
 
1922年苏联刑事诉讼法和1926年苏俄刑法典配套,一直实施到1960年。为何是1960年?没错,苏共二十大。那么这两部法律的性质也就不难理解了。
 
所谓刑事诉讼法,就是指导国家机关如何将逍遥法外的刑事罪犯丢进监狱或送上绞刑架的行为规范。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都是慎之又慎的,让各种侦察、诉讼、监督程序环环相扣,力求毫无遗漏。
 
苏联1922年刑法典,如果你看到条文的话,给人的印象也是这样。
 
但是旧话重提,不要以为光靠一部公正严明的诉讼法,就真的足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理、诉讼结果的正确无误了。说难听的,法律这东西,就是用来违反的。如果没有科学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配合,再严谨严密的诉讼法规定都无异于放屁。在这个意义上,前苏联1922年刑诉法的实施情况是最触目惊心的。至于今日沾沾自喜地宣布加紧建设所谓“依法治国的某某主义法治社会”的某国,其实也仍旧未能跳出那个残暴野蛮的怪圈。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以下是苏联内务部向犯罪嫌疑人递交起诉书时,所发生的非典型对话。
 
契卡:这是起诉书,签名吧。
 
嫌疑人:我不同意你的那些指控。
 
契卡:这个签名不代表你同意起诉书的内容,只是代表你阅读过起诉书。
 
嫌疑人[阅读]:“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第58条第10款”,这是什么意思?
 
契卡:你没必要知道。
 
嫌疑人:我要看刑法典。
 
契卡:我这儿没有。
 
嫌疑人:那找你们科长借。
 
契卡:我们科长也没有,规定不许给你看。它不是为你写的,而是为我们写的。而且你也不需要看,它规定的恰好就是你犯的那个罪。……话说你到底签还是不签?[殴打]
 
看出门道来了吗?苏联刑法典和刑诉法最有趣的地方之一,就是它们根本不对一般公民公开。(其实,上述两部法典都可以在苏联各地的基层法院和执行委员会查阅到。但是请问你闲着没事去查刑事法典干什么?心怀叵测!你要么是在准备犯罪,要么就是试图毁灭罪证!立刻就会被抓起来。)
 
刑法不公开,意味着公民根本无法知道自己干什么事会构成犯罪。而刑诉法不公开意味着什么?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自由自在,刑讯逼供。
 
要不然你以为一个有完善刑诉法制度的国家是如何三十年如一日,卓有成效地制造99%以上的错案率的?这跟我国革命时期那些私刑可不一样,都他妈是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判决的啊!有些案子还允许外国媒体到场旁听呢。可以想象在这种体制下,刑讯逼供是多么关键的侦察手段。
 
那么苏联的刑事犯罪侦察机关是如何依法进行侦察活动的呢?某本书上列举了五十多种刑讯逼供的卓越创意,最帅的是完全不必担心被告人在法庭上以遭遇暴力对待为由翻供——因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原来苏联刑事诉讼法是反对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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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文章显得别开生面,我在此列举几种比较常用(事实上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某国也不时可以见到)而且比较科学(不留痕迹)的刑讯方法吧。
 
剥夺睡眠与夜审。一连一个多月不许睡觉,白天劳动,晚上生物钟最脆弱的时候展开车轮审讯。更高阶的技巧包括同时饿饭,并在嫌疑人最半死不活的时候给他喝酒。不少人就在这种半昏迷状态中签下了株连甚广的供述书。
 
撒谎诱供。嫌疑人不许撒谎,但侦察人员却是可以随意撒谎的。例如交给嫌疑人一张宣传单,上面写着“我已被告知,作伪证者监禁5年,拒绝提供证言者监禁5年”(实际上苏俄刑法典规定的是3年和3个月),能把人吓得六神无主。在隔壁房间播放女性遭受暴力对待所发出的呻吟和惨叫录音带,然后告诉嫌疑人那正是他的妻女(其实是预先定制好的,按照女高、中、低音详细分类的专用录音带)。
 
强光。防空部队专用的探照灯24小时摆在囚室窗外,整个房间全部粉刷成反射效果一流的白色,让人避无可避。不久眼皮发炎感染,泪如雨下,久而久之便是失明。类似的还有大喇叭音波饱和压制,专门对付高血压患者,这在中国有成功案例。参加中共一大的革命元老、武汉大学校长李达是怎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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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比较缺乏创意但攻击效果一流的那些罚站,罚跪,罚坐,罚趴,各种往死里打的体力活,就不详述了。会留下明显痕迹的刑讯逼供,即使在苏联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做法——被告席上那家伙才22岁,嘴里就只剩下8颗牙(兜里揣着一张没收金牙三颗的收据),手上只有三片手指甲,谁都猜得出是怎么回事啦。
 
一位前红军炮兵大尉在遭审察和服刑期间受够了也听腻了各种刑讯方法,被放出来后,恰逢1960年苏联与斯大林主义告别,新刑法与新刑诉法生效。炮兵大尉在街边旧书摊上看见了毫不起眼的平装1922年苏联刑事诉讼法。结果他目瞪口呆地读到了以下规定:
 
第136条—一侦查员无权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强迫被告供述或招认。
 
第111条——侦查员还必须查明证明被告无罪的情节,以及减轻其罪责的情节。
 
第139条——被告有权亲笔书写供词,并要求对侦查员书写的笔录加以修正。
 
任何刑事案件侦察期限为两个月。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长必须监督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并在起诉前就侦察过程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察期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的,有权提出申诉,侦察人员必须将申诉书原件按照日期归档……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各种不逊于这世上最科学最公正司法制度的规定,琳琅满目。但是这位亲身经历过全套高级待遇的炮兵大尉却很清楚,三十多年间没有任何一个苏联公民有幸享受过这些公正制度。我们当然可以归咎于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公民无从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请问即使刑诉法是公开的,难道内务部的党员老爷们就会高抬贵手吗?凭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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