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实施了15年的《科技进步法》换了新颜。作为《科技进步法》的起草和修订的重要参与者,中国科技法学会会长段瑞春见证了我国科技改革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和科技立法的进程。
立法:兴改革之事
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重要思想既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断,又是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我国科技工作历来有着讲政策的传统,但如何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运用法律手段解放和开拓第一生产力?这个问题提上了我国科技工作和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揭开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此后伴随科技进步的主旋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计划,推进了科技系统的机制转变、结构调整和流程再造,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型体制正在形成。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我国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科技立法要抓龙头法,抓主要矛盾,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7月应运而生。这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推动我国科技事业步入了法制轨道。
在过去的15年里,《科技进步法》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在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修订:为创新“变法” 当时间的脚步迈入新世纪,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交互作用下,世界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创新战。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所有这些,对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国家科技基本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实施,科技创新政策和相关经济配套政策需要及时调整。这种调整不只是局部调整,而是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把成功的实践经验加以科学总结和法律升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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