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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违法处理重问责
2009-06-19


安徽新闻网10月22日电  即日起,《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草案开始对外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草案十分重视对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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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情形将受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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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一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驾驶员作出道路运输安全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些情形为:酒后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1年内累计2次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1次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超过核定载重量100%以上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1年内累计2次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或者1次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在12分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通过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种情况停业整顿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草案,道路运输经营者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道路运输经营者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并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瞒报事故要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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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存在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问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除瞒报事故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主管人员也将被问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弄虚作假,骗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被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仍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主管部门念“紧箍咒”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草案指出,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些情况包括: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对发现的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干预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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