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2月27日电 今后,我省的企业职工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直接在街道、乡镇一级的区域性调解组织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5月1日施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我省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提高企业内部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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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逐步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同时,指导各类调解组织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