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日报》15日刊出社论《全国人大启动质询权值得期待》。社论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每年两会都有政治亮点,今年亮点之一就是人大启动质询权。吴邦国委员长发出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信号,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正是批评监督政府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民主力量,值得期待。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已圆满闭幕。每年的全国两会都有政治亮点,今年的亮点之一就是人大启动质询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发出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的信号,指出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询问和质询。这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这一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与过去相比,近年来全国两会的政治风气日益清新开明,人大机关对监督政府的功能及手中的监督权有更清晰的认识和更明确的表达,表现于代表们敢说敢言,既有交锋、又有质问,质询正是其中之一。这标志着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是推进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及其它各领域的全面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在世界许多国家,质询权是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新中国的质询制度起源于一九五四年宪法,当时称之为“质问”,“文革”期间这一制度被取消,改革开放后,宪法恢复质询制,随后包括《监督法》在内的系列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质询权。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二○○七年元旦起实施的《监督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也只有代表民意的人大,对权力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民生才能在受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中得到依托。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询问和质询,正是人民批评和监督权力的过程。此次“两会”再度强调人大对政府的询问和质询权,无疑是对这一权力监管的夯实与保障。
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的质询,在实践却很少得到运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人大至今只发生过两件质询案,即一九八○年宝钢质询案和二○○○年就烟台“一一·二四”特大海难事故质询交通部案。
不过,质询权在一些地方人大则屡被使用,并有效惩治政府行政部门的违纪渎职行为。如一九八九年湖南省三十一名人大代表对政府提出质询,一名副省长因此被罢免;二○○○年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质询,导致省环保局长被调离、一名副局长被撤换。
人大代表倘若积极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不仅意味着代表权力的充分使用,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能力,还能进一步促进公民意识的提升。
同时,“质询”也是全国人大自身建设的需要。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的重要职权。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更要带头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此次向人大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正是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民主力量,值得期待。人大只有主动、依法用好质询权,才能让政府官员心有所惧,珍惜权力,用好权力,为民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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