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廉署的行政申诉职能,法案
建议清楚界定廉署的行政申诉职能,赋予廉署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情况发出劝喻的权限,行政机关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劝喻时须说明拒绝接受的理由,以及
建议将行政机关回覆廉署劝喻的期间由原来的九十日缩短为十五个工作日,避免错过适时解决问题的机会。
廉署负责侦查的案件应否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或归档,长期为社会关注。在法治社会中,对时间的合理掌握是评定制度公平性的重要准则,任何公权行为皆应在一个合理期间内处理。为此,经充分考虑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及各项基本原则,并结合现今世界较先进的刑事侦查制度及原理,法案
建议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所定的侦查期间,经适当配合後适用於廉署展开的侦查。即侦查的案件应在六至八个月内归档或提出控诉,确保公署调查时有法可依,并提高廉署的办案能力及水平。
基於程序快捷及经济原则考量,法案
建议允许在具备所需技术条件时,利用电子媒体公布廉署工作报告,但仍须在《公报》上刊登有关查阅方法的通告。
本文来自织梦 加强规管避免滥权
为严格遵守基本法及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规定,以保障居民的权利、自由及保障,以及确保公署依法履行职责,法案
建议明确规范廉政专员的辅助人员应负特别义务,规定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尊重人的名誉及尊严、必须恪守不歧视原则,以及必须表明属廉署人员的身份。
为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并防止出现误用或滥用职权的情况,法案
建议加入“於执行职务时”,作为“持行政长官或廉政专员发出的特别工作者证者才可自由通行及进入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的办公地点”的法定前提。
为配合政府施政报告,完善廉署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法案
建议扩大纪监会监察范围,由现时的“纪律投诉问题”扩大至“非刑事性质的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让纪监会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监察角色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