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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天眼录像可作刑控证据--中国图鉴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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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将安装二百多部录像监视摄影机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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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监视系统可预防犯罪及辅助刑事调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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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 》法律草案,梁庆庭表示,法律草案规定,使用录像监视系统 的目的仅限於确保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预防犯罪及辅 助刑事调查。该法律生效後,录像所收集的影像及声音可作为 证据资料。法案须交立法会讨论,法律生效後首阶段将在各出 入境口岸安装二百多部录像监视摄影机。

  应守法保障隐私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考虑到澳门未来将应对更多、更复杂的治安事件及更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安部队和保安部门须配备精良技术设备,以增强行动技术的能力和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更有效预防及打击犯罪,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安居乐业,特区政府草拟了《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法案,於公共地方使用录像监视设备。
  梁庆庭表示,法案订定使用录像监视系统的目的,只限於确保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预防犯罪及辅助刑事调查。使用录像监视系统须遵守合法性原则、专门性原则、适度原则和最少干预原则。法案订定涉及处理及保护个人资料的事宜,应遵守《个人资料保**》所订的制度,保障私人生活隐私权、尊重基本法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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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收录民居影声
  法案禁止在属保护隐私或进行宗教礼仪的区域,安装不论是否具备录音功能的录像监视摄影机,即使有关区域位於公共地方亦然。同时禁止录音,但对维护及保护处於高风险的人及财产实属必要者除外。禁止收录直接及即时侵犯个人隐私的影像及声音,或收录了私人谈话。如录像监视摄影机可能收录到涉及居所内部、居住楼宇或其附属部分的影像及声音,则禁止使用。必须在设有录像监视系统的地方的显眼处张贴公告,以确保公衆知悉系统的使用及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
  梁庆庭表示,法案订定负责处理录像监视系统所收集的影像及声音的实体,是指对摄录区域具有实质管辖权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如影像及声音被其他就相关事宜具实质职权的实体徵用,该实体须承担处理有关影像及声音的责任。按法案规定所收集资料的操作人员,基於其职务须履行保密义务,即使职务终止後亦然,否则对其提起刑事程序。

  查阅须履行保密
  法案规定其他查阅或接触所收集的资料的人,即使属偶然查阅或接触,亦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为本身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评论、以任何方式传播或公开所知悉的资料,否则会被刑事起诉。所有被摄录的人均有权直接或透过《个人资料保**》规定的公共当局查阅及销毁按法案规定收集的摄录资料;但有关权利若可能对社会治安构成危险或影响第三人的权利及自由,或妨碍任何性质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经说明理由後,可禁止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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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交立会讨论
  按法案规定所收集的影像及声音,在刑事诉讼程序或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各程序阶段中,均构成证据资料。登记的资料保存期最长为六十日,如登记的资料构成证据资料,其保存期至有关程序结束为止,但须於程序结束後三十日内销毁。
  安装录像监视系统,须获得行政长官听取《个人资料保**》所指的公共当局具约束力的意见後施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须於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内,使其负责的录像监视系统符合法案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梁庆庭表示,法案须交立法会讨论,通过後,首阶段会在各出入境口岸共安装二百多部录像监视摄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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